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约方面应各司其职。《通知》明确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若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须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采购人是合同验收的“主刀手”。《通知》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按合同约定履约后,提请采购人验收。采购人须在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类项目优先采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有的制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采购人须于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传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须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报告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合肥市政务公开网向社会公告。
及时合同付款是采购人的应尽职责。《通知》要求,采购人在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监督将围绕内部监督、自上而下监督、外部监督全面展开。《通知》指出,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合肥市财政局、市公管局会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人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或未按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由该市财政局或市公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针对采购人和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通知3人以上实际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对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以下简称“社会监督人”)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人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到场社会监督人员可以记录相关数据信息,对违法、违规、违约等行为向采购人、合肥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但不得干扰、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