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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财采购〔2011〕562号

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精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北京市朝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到朝阳区会议定点场所召开的会议及各种培训,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或使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等内部资源召开会议。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

  第四条 会议类型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会议

  一、二类会议是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检委召开的全区性工作大会及全委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大会和全会。

  三、四类会议是指单位内部会议和培训,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在本市范围内召开的各类小规模会议。

  第五条 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范围

  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包括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劳务费、交通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第六条 会议费项目支出预算标准

  会议费、培训费项目支出预算核定标准为300元/人天,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文件资料印刷费。实际支出结算时以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报价为准。今后随市场物价水平和饭店服务价格实际变化情况,上述标准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 会议费预算安排方式

  (一)一、二类会议,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编报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中可以包括与会议、培训相关的其他经费,但要在申报理由中分别列明,作为审核依据。区财政局依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

  (二)三、四类会议,会议费纳入项目管理,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会议场所按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资金按《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会议费的支付方式

  会议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由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

  第九条 会议的执行及会议费结算

  (一)各单位到定点会议场所开会,可根据朝阳区财政局提供的查询方式(具体通知另行发布),了解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名称、采购价格等明细信息,自行确定会议场所开会。

  (二)会议费的结算方式由各单位自行结算。但会议费结算时应取得定点会议场所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后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并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的审核依据,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

  第十条 会议费支出的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和压缩会期的精神,提高会议质量。到定点场所召开会议应以三星(含三星级)以下饭店为主,会议用餐以自助餐为主,尽量不安排住宿。不准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品,不准借机大吃大喝、游山玩水,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会议费报销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程序。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不准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格控制会议数量,降低会议费开支。

  第十一条 定点会议场所的监督管理

  (一)单位到定点会议场所开会,如发现定点会议场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会议或不按政府采购承诺提供服务、结算会议费,不提供《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提供虚假发票等情况的,都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向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情况。

  (二)朝阳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对定点会议场所的管理,对定点会议场所履行协议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单位是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控制和管理会议费的责任,自觉降低会议费支出。如出现虚报冒领会议费等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会议费管理系统,加强会议费管理和监督,为各单位搭建良好的服务环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适时对会议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强化对单位会议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朝财采购〔2007〕51号)和《关于〈朝阳区会议类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朝财采购〔2008〕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朝阳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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