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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11〕6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财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渠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上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当地国库。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财政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就地缴库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当地国库。

  三、关于就地缴库程序

  上述资金的性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市级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上述资金,缴款人应到市财政部门通过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打印缴款书,将资金缴入国库。区县级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上述资金,在开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前,缴款人应根据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一般缴款书》,通过填写《一般缴款书》将资金缴入国库。一般缴款书填写方式为: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收款单位一栏:财政机关填××区(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区县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国家金库××区(县)金库)。在开通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后,缴款人应按照市级缴库程序上缴资金。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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