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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所以,目前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