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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财干教〔201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宣传和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2015年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安排,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与国库司决定举办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二、培训对象
  各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处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各1人,中央集中、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共3人。

  三、培训时间
  2015年4月23日至24日,22日报到。

  四、培训地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开发区丽苑街9号)。

  五、培训经费
  培训费由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按标准统一核拨。

  六、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务必于2015年4月17日前将填好的报名回执(见附件)传真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二)请参加培训学员于4月22日下午三点在三里河南三巷北口统一乘车前往,自行前往学员请在报名回执备注栏中注明。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系统培训处董云,联系电话:010-68553623;
  2.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李承双,联系电话:010-68552386;
  3.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赵剑波,联系电话:010-64505154、64566004(传真)。

附件:报名回执 点击下载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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