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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验收意见将公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印发《新乡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对履约验收的相关主体及责任、项目验收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项目验收”主体责任,不得因委托而转移。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办法》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办法》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内控管理,明确验收机制,履行验收义务,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二、推动项目验收工作明确化、全面化和规范化。一是项目验收启动明确化。《办法》规定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建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采购人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二是项目验收工作全面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单位领导牵头,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技术人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三是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化。第一,制定验收方案。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验收前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方案;第二,实施验收。验收工作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第三,出具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由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后,报告采购人。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

  三、推进意见公开,强化内外监督。一是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对项目验收范围、项目验收内容、项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标准、项目验收意见等方面有着具体的要求。根据《办法》规定,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工作组名单、验收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二是对供应商存在的“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履约的”等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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