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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厦财购[2002]13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我局决定建立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特制定《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单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作用。

  附件: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二日

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建立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市财政局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专职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原则性强,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具备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关心政府采购,热心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较为熟悉;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审计、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学者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组织选聘工作,经考察合格并征得本人同意,市财政局向其颁发《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和《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检查证》,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被聘请的特邀监督员应按规定填写《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登记表》;

  (四)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选聘人数、聘任期限:

  (一)每期选聘的特邀监督员人数为10人;

  (二)特邀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市财政局可决定提前解聘。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政府采购有关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资料;

  (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承担以下职责、义务:

  (一)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向市财政局反映和转达采购人、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专家等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信息;

  (三)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考察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四)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选取、评审委员会专家选取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

  (五)监督检查采购单位、供应商的签约、履约情况,向市财政局反映签约、履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

  (七)监督政府采购廉洁采购工作,检举、反映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廉政制度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八)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及违法违规案件;

  (九)遵守监督工作纪律和有关制度规定。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应邀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专业知识水平;

  (五)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

  (六)保守知悉的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秘密;

  (七)不得以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主动出示《厦门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检查证》。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特邀监督员,市财政局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特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特邀监督员资格,收回所发聘书和检查证,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监督工作的;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秘密的;

  (三)以特邀监督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的;

  (四)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它不适宜再担任特邀监督员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选聘各区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并制定相关工作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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