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管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的独特特征
1.个人业务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个体企业由个人或家庭从事工业和商业活动。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的人群包括城镇等待就业的年轻人,社会闲散者和农村村民。其中,失业青年是指年龄在i6至25岁,具有工作能力但不能入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以及其他需要就业的适当年龄的城市青年。农村村民除了在农村从事农业经营和承包经营外,还可以从事工商经营,成为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此外,还有其他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如下所示:
(1)在职能变更过程中与党政机关隔离的人员。
(2)企事业单位剩余人员和无薪人员。
(3)长假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凭单位证明可以申请临时营业执照。
(4)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单位同意,可以业余时间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5)党政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6)居住在我国的华侨。
(7)党政机关不得从事个体经营。
2.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必须依法批准注册。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必须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此外,个别企业应办理转让,合并,变更注册项目或结业的登记手续。
3.个体企业只能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业
各个企业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后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