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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一条:“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增值电信呼叫中心业务审批依据?

  《外国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要求》(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依据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什么是外资投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

  办理外资投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办理外资投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材料?

  企业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

  5.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相关证明;

  6.中、外方投资者的有关证明材料;

  7.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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