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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照分离”四个新变化

  证照分离指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改革。

  1.建立清单管理系统。

  所有与营业执照有关的事项均应包括在清单管理中,逐项列出名称,设置依据,审批水平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加强在职和后期监督措施等。定期进行调整和更新,并发布给公众进行社会监督。除清单外,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不得限制进入有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独立经营。

  2.直接取消批准。

  与不再需要设立的企业有关的营业执照事项,应当直接取消审批,可以有效调整市场机制,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可以有效地实现行业自律管理。 -过程和后期监督可以有效地进行监管。

  取消审批后,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市场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有关企业的建立和变更登记信息推送给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并实行以下措施:依法处理和后期监督。

  3.直接取消批准

  对于可以撤销的营业执照,企业需要及时,积极地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地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应当由审批变更为备案。我们应当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进行审批。

  原则上,由审批转变为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证多证”的要求,在企业注册过程中一并处理,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给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如果确实有必要去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则必须简化备案内容,加强信息共享,促进企业工作。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有效监督。对未按要求备案或者信息不实的企业,应当明确监管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纠正措施。

  4.落实通知承诺。

  对于需要保留的营业执照事项,企业应当承诺符合营业执照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过程中和事后监督纠正不符合营业执照条件的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应当履行通知义务。

  为履行通知义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准确,完整地列出可以量化,无任何欠费条款操作的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定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及时通知企业并提供通知承诺的演示文本。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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