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著作权可以在市场上交易,进入流通环节,因此软件著作权具备显著的资产特征,作为众多知识产权类型中的一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无形资产。
软件著作权的本质是对程序代码的所有权(产权),和物权类似,所有权可以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全部权利。不管第三方出于何种目的(自用,销售,出租,修改再开发),软件著作权的使用价值主要表现为能够限制他人对软件的非法复制和盗取。软件著作权多数情况下被看做是权利主体的重要无形资产,被给出很高的估值,从软件技术诞生一直到现在持续了很长时间,但是随着软件应用环境和使用方式的变化,软件著作权整体的价值表现已经出现弱化,然而在现实中却延续着高估值惯性,依然对大多数软件著作权给出了较高估值,造成资产泡沫,向市场释放了软件著作权价值的错误信号,给投资者带来了损失,也给权利人带来了对软件著作权价值认识的困惑,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制造了混乱。
那么为什么软件著作权的整体价值表现呈现弱化趋势呢,经过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软件使用方式的改变
软件作品本质上是一段通过运行可以实现一定技术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程序都是由计算机指令构成,计算机指令都是由软件工程师、程序员通过创造性劳动编写而成,体现了软件工程师和程序员的创造性劳动。
二、软件越来越缺乏被复制和盗取的条件
在个人电脑时代,软件的传播主要依靠磁盘、光盘等有形载体,由于载体在流通过程中会被大量用户或潜在用户有较高几率频繁接触,软件被盗取、破解、复制的几率很大,盗版成本低,软件被复制和盗取的条件充分。
三、软件产业的盈利模式发生变化
中国软件产业在90年代发展起来,巨人集团的汉卡、桌面排版系统,金山公司wps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给中国早期的个人电脑用户留下了深刻记忆。软件行业早期的盈利模式非常单一,通过软件销售获得收入,软件就是产品,卖出去一份是一份,而软件的载体就是磁盘、光盘或者带密钥的下载链接,只要用户付费,就可以通过程序载体获得软件,完成安装并进行使用。这种简单的盈利模式给软件行业带来了风险,少数较低付费意愿的用户希望使用软件,在软件载体很容易被接触的情况下,破解了软件的安装密钥,对其进行复制和盗用。在这个时期软件著作权非常重要,具备经济价值,财产权属性很强,对软件产品遭遇盗版盗用时进行追溯补偿和侵权索赔给予法律保障。
四、软件行业的充分竞争稀释了软件著作权的价值
编写软件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功能,实现一定的目的,解决一定的问题,满足一定的需求,软件具备使用价值。但是绝大多数软件可以有多种开发方案,在同一种开发方案下可以有多种编写语言,在同一种编写语言下可以有多种命令组合,都可以达到相同或类似功能,实现相同或类似目的,解决相同或类似问题,满足相同或类似需求。在充分竞争的软件行业,对于绝大多数软件而言,软件的可替代性是比较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