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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津财采〔2008〕18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近期,我市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暴露出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问题。

  一是个别供应商存在中标或成交后所提供的货物与承诺不一致,以次充好、降低标准问题。

  二是个别预算单位或未严格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变更采购内容,或签订与招标文件不符的采购合同,或默认供应商提供与招标文件不符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内容的情况。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声誉,也给政府采购领域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验收工作。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单靠源头上的事前监督和招投标过程的事中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强化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加强合同履约和合同验收工作。因此,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工作。对于不认真组织合同验收工作的、以及不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预算单位要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并依法进行合同验收。验收工作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其验收报告由单位负责验收人员填写并送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其验收报告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填写。但对以下项目的验收工作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1.供应商有质疑并提出要参与验收工作的;

  2.采购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于8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财政部门认为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工作的项目。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合同验收工作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各预算单位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有供应商未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其承诺供货的,应当及时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凡供应商未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其承诺供货,属于作出虚假承诺谋取成交的行为,应当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天津市的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作出的处罚决定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同时区县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还应当于公告前3日内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暂停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均适用于全市范围,各采购代理机构、各预算单位不得将其纳入采购对象。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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